广东深圳的一对夫妻王某和孙某,近日在离婚诉讼中引起了广泛关注。据了解,王某的父母曾为小两口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王某的名下。然而,随着家庭矛盾的不断加剧,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王某于2022年10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而孙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尽管他们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但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孙某认为,该套房产的购买和出售都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进行的,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提供了一系列房屋相关材料。这些资料清晰地表明,房产的购买定金、首付款和每月月供款均由王某的母亲支付,且双方在购房当年就签订了代持协议。此外,房产出售后,王某也将售房款全部转给了其母亲。这些事实表明,房产的购买、持有和出售都是由王某代替其母亲操作的,与孙某的主张存在明显差异。meiqiw.com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其合法性进行了评估。最终,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然而,在本案中,虽然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买、持有和出售过程都是由王某代替其母亲进行的,且双方在购房时就明确签订了代持协议。因此,该房产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孙某主张的售房款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法院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法院指出,增值部分是指房产出售后的利润,在本案中,王某将售房款全部转给其母亲,无法证明孙某对售房款的增值部分具有合法权益。因此,孙某要求分割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确认该套房产为王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的要求被驳回。这个案例为离婚后妻子要求分割婆婆买的房子的争议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为类似情况提供了参考。此外,也提醒人们在婚前婚后财产分割方面要做好相关协议和记录,以避免日后的纠纷。